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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有关事项的说明

作者: 时间:2018-03-30 点击数:

校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校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做好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服务工作,规范管理,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西安工程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试行)》(西工程大[2017]21号),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1.学校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积极参加国(境)外举办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合作。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活动主要包括赴国外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在外停留时间在三个月以内。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全校因公临时出国事项的受理、审批手续办理及服务工作,各院(系)和相关部门按照审查权限和范围,负责对教职工的出国任务及经费来源进行审核,做到分级负责,严禁不申报私自出国执行公务。

3.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活动应基于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工作的实际需要,目的明确,内容充实。

4.因签证及签注政策差异,为确保审批时间,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在出访前2个月提交《西安工程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邀请函等相关材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合格后,提请主管外事校领导批准并公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于回国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出访总结报告并退还因公护照,由国际处报省政府外事办公室。

6.学校所有因公临时出国任务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行前公示及出访情况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栏设在国际处网站。

7.所有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要严格按照任务批件的内容出访,对未严格按照任务批件执行公务、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将严肃追究责任。

8.赴国外进修访学、攻读学位、志愿者教师等在外停留三个月以上属因公长期出国,各类长期出国人员在收到国外邀请函,确定出国行程后,须在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校内相关审批手续,持普通护照出国,返校后及时办理报到手续。

9.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赴港、澳、台地区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活动的管理和审批参照此规定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受理联系人:

侯梦来 电话:029-62779091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18年3月30日

电话:029-62779091 传真:029-62779091 邮箱:interoffi@xpu.edu.cn 地址:中国·西安·金花南路19号[71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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