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西安工程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政策法规

因公护照的换发

作者:admin 时间:2019-09-25 点击数:

一、境外换发因公护照

持省外办颁发的护照,在外因公常驻人员,因故在境外须换发新照时,统一由持照人主管单位向省外办提出申请及相关材料,省外办审核同意后,向当事人所在地的我驻外使领馆出具公函,由驻外使领馆为持照人办理换发手续。

二、境外换发因私护照

(一)境外换发因私护照,对持有因公护照出访滞留未归人员,省外办接到驻外使领馆公函后,通知原任务审批部门,由原任务审批部门通知当事人原派遣单位填写“换发因私护照处理意见”后,递交发照机关(省外办),由发照机关签署意见回复有关使领馆。

(二)根据外交部规定,劳务人员现一律改持因私护照。凡接到我驻国外使领馆函电,经发照机关核查确是劳务身份后及时回复我驻外使领馆,为其换发因私护照。

(责任编辑:admin)

电话:029-62779091 传真:029-62779091 邮箱:interoffi@xpu.edu.cn 地址:中国·西安·金花南路19号[710048]

Copyright© 2016 西安工程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