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公出国人员不得在完成公务回国后私自保存有效的因公护照,更不得持因公护照因私出国(境)。
二、组团单位须在团组回国7天内将全团护照上交省外办出国管理处保管。
三、因公护照遗失处理
(一)如因公护照在国内遗失或被盗,须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必要时写出检查,并由主管上级核准盖章,由省外办审核报外交部备案,方可注销并根据需要重新核发护照。
(二)如因公护照在境外被盗或丢失,当事人须向我驻外使领馆申报。省外办出国管理处接到我驻外使领馆函电后,即对持照人身份进行核查,确认护照是否由省外办颁发并及时复函我驻外使领馆,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的收缴和保管按因公护照的规定执行。